4月1日生效!民航局印發全新《通用機場空管運行管理辦法》及《通用航空空管運行規定》
為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鼓勵和推動通用航空發展,提升運行安全水平及空域使用效率,促進“兩翼齊飛”,民航局于近日先后印發《通用機場空管運行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8號)、《通用航空空管運行規定》(民航規〔2021〕9號),兩個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實施,原《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保障管理辦法》(AP83-TM-2013-01)同日廢止。根據《通用機場空管運行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8號),通用機場使用空域為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要求,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飛行活動,并對其安全負責。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通用機場應當提供機場管制服務:
( 一) 通用機場本場管制范圍內有10座以上(含10座)航空器商業載客飛行,或同一時刻本場管制范圍內10 座以下航空器商業載客飛行不少于兩架(航空器座位數包括機組座位數);
( 二) 通用機場月起降架次不少于600架次。
提供機場管制服務的通用機場應當根據運行需求,配置滿足機場管制服務所需的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并保持運行條件和狀況良好。此外,A 類通用機場應當提供航空情報服務、航空氣象服務,B 類通用機場可根據運行需求自愿提供。
飛行服務站可使用全國統一的低空甚高頻地空通信頻率122.050MHz、129.750MHz,其無線電臺( 站) 發射功率應當不大于10瓦。設臺單位應當到臺( 站) 所在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并向臺( 站) 所在地區管理局民航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包含無線電臺( 站) 具體用途、技術方案、臺( 站) 管理措施、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等內容的報告。( 二) 無線電臺執照。
從事通用航空空管運行管理、飛行活動和服務保障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空管運行管理規定》( 民航規〔2021〕9 號) 接受相關空中交通服務。該規定適用于除公務飛行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外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根據《通用航空空管運行管理規定》,“ 民航空管管制范圍” ( 以下簡稱管制范圍) 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線、民用機場進近管制區內的進離場航線以及獲得批復的可引導區域、終端管制區和塔臺管制范圍。管制范圍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應當按照民航管制單位的要求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管制范圍外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運行安全與管理工作,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及相關飛行管制部門負責。
在下列空域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可等同于管制范圍外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 一) 在民用機場進近、終端管制區及塔臺管制范圍內劃設的目視固定穿越地帶中運行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 二) 民用機場進近、終端管制區及塔臺管制范圍以外,在民用航路及航線地帶內運行,且飛行高度在航路航線最低飛行高度300米以下或經民航管制單位同意的高度以下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 三) 經相關民航管制單位評估后劃設的臨時隔離空域內運行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在航空器進入上述空域前,相關民航管制單位應根據掌握的信息向其通報上述空域內與其運行相關的飛行情報,包括航空器類型、飛行規則等。航空器駕駛員應按照相關法規規章和管理部門的要求自行保持飛行安全間隔,并避讓其他航空器。航空器如需退出上述空域并進入管制范圍內,應當提前取得相關民航管制單位的許可,并按照指令要求進入管制范圍內。
因緊急情況,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需要改變飛行計劃并進入下述空域范圍內的,應當取得相關民航管制單位的許可:
( 一) 民用航路及航線和兩側各20 公里空域;
( 二) 進近( 終端) 管制區、塔臺管制范圍邊界及其以外20公里空域;
進入上述空域的航空器應當具備必要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不具備必要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的航空器,應當在緊急情況下首次與民航管制單位取得聯系時通報航空器的通信導航監視能力。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未取得許可擅自進入上述空域影響飛行安全的,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在應急救援方面,飛行中發生特殊情況時,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民航管制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按照民航管制單位的指令采取相應措施。民航管制單位根據掌握的信息及時通報相關救援協調單位,協助開展搜尋救援工作。搜尋救援程序按照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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